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章程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职权及罢免
第七条 中国伊斯兰教全国代表会议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有关重要决议;
(五)确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八条 全国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及产生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研究确定。代表人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和本会按分配名额协商提名,代表资格经由常务理事会审核确定。
第九条 全国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全国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其成员由全国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理事会对全国代表会议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二条 理事会职权:
(一)贯彻实施本会章程规定和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根据常务理事会会议提议,增补或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或接受他们的辞职请求;
(五)全国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其成员由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贯彻执行全国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筹备召开全国代表会议和理事会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常务理事会按工作需要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重要工作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四)筹备召开全国代表会议和理事会会议;
(五)提出全国代表会议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
(六)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副主任、主任;
(七)向理事会提议增补或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或接受他们的辞职请求;
(八)根据秘书长提名表决任免副秘书长;
(九)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均由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全国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受常务理事会委托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协助会长主持工作。
第十七条 本会设顾问,由理事会会议协商推举产生。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政治素质好;
(二)作风民主,具有较高伊斯兰教学识或组织管理能力;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全国代表会议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代表会议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代表会议、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 三 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职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会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协调本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协调本会与地方伊斯兰教协会的工作;
(四)向常务理事会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中国伊斯兰教教务指导委员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教育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并视会务需要增设相应专门委员会。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设置办公室、教务部、国际部、解经工作办公室、朝觐工作办公室、伊斯兰文化研究部、中国穆斯林编辑部、网络信息办公室等业务工作部门,并视会务需要增设相应部门或机构。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办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中国穆斯林》杂志(汉文版、维吾尔文版)和中国伊协门户网站(汉文版、维吾尔文版);
第二十八条 兴办社会服务及公益慈善事业。